住房和城(cheng)鄉建設部(bu)決定對(dui)《城(cheng)鎮污(wu)水排(pai)入排(pai)水管(guan)網許可管(guan)理辦法》(住房和城(cheng)鄉建設部(bu)令(ling)第21號)作如(ru)下修改:
一、將(jiang)第三條中(zhong)的“住房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he)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第(di)四條增加(jia)一款(kuan),作為第(di)三款(kuan):“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he)補給水體。”
三、將第(di)五條修改(gai)為“城鎮排水(shui)主管部門應當(dang)因地制(zhi)宜,按照排水(shui)行為影(ying)響城鎮排水(shui)與污水(shui)處理設施(shi)安全(quan)運行的程度,對(dui)排水(shui)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列(lie)入(ru)重點排污(wu)(wu)單位名錄的排水(shui)戶(hu)和(he)城(cheng)鎮排水(shui)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cheng)鎮排水(shui)與污(wu)(wu)水(shui)處理(li)設施安全運行影(ying)響較大(da)的排水(shui)戶(hu),應(ying)當作為重點排水(shui)戶(hu)進行管理(li)。”
四、將第六條修改(gai)為“排(pai)水戶向排(pai)水行為發生地的城鎮排(pai)水主管部門(men)申請領取排(pai)水許(xu)可證。城鎮排(pai)水主管部門(men)應當自受理(li)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de)建(jian)筑(zhu)或者單(dan)(dan)位內有多個排水(shui)戶的(de),可(ke)以由產權單(dan)(dan)位或者其委托的(de)物業服務人統一(yi)申請領(ling)取排水(shui)許可(ke)證(zheng),并(bing)由領(ling)證(zheng)單(dan)(dan)位對排水(shui)戶的(de)排水(shui)行為負責。
“因施工作(zuo)業需要(yao)向城鎮排水設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設單(dan)位(wei)申請領取排水許(xu)可證。”
五、將第(di)七條第(di)二項至第(di)五項修(xiu)改為“(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zhuan)用(yong)檢測(ce)井、雨(yu)污(wu)水排放口(kou)位置和(he)口(kou)徑的圖紙(zhi)及說明等材(cai)料;
“(三)按照國(guo)家有關規定建設(she)污水預處理設(she)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shui)隱(yin)蔽工(gong)程竣工(gong)報告(gao),或者排水(shui)戶承諾排水(shui)隱(yin)蔽工(gong)程合格且(qie)不存在雨水(shui)污水(shui)管網混接(jie)錯接(jie)、雨水(shui)污水(shui)混排的書(shu)面(mian)承諾書(shu);
“(五)排(pai)水(shui)水(shui)質符(fu)合相關標(biao)(biao)準(zhun)的檢測報告或者排(pai)水(shui)水(shui)質符(fu)合相關標(biao)(biao)準(zhun)的書面承諾(nuo)書”。
刪去第(di)七項。
六、增(zeng)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城鎮(zhen)排(pai)水(shui)(shui)主管部門在作出(chu)許可(ke)決定前,應當(dang)按(an)照排(pai)水(shui)(shui)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qiu),對重點排(pai)水(shui)(shui)戶進行(xing)現場核(he)(he)查,對其(qi)他排(pai)水(shui)(shui)戶采取抽(chou)查方式進行(xing)現場核(he)(he)查。”
七、將第八條(tiao)改(gai)(gai)為第九(jiu)條(tiao),第一款第二項修改(gai)(gai)為“(二)排放(fang)污水的水質(zhi)符(fu)合國(guo)家或(huo)者地方規定(ding)的有關(guan)排放(fang)標(biao)準”。
刪去第(di)二(er)款。
八、將第十條(tiao)改為(wei)第十一條(tiao),其中的(de)“可不再進行審查(cha)”修(xiu)改為(wei)“不再進行審查(cha)”。
九、將第十一條(tiao)(tiao)改(gai)(gai)為(wei)第十二條(tiao)(tiao),第一款(kuan)中的“污染物(wu)項目(mu)”修改(gai)(gai)為(wei)“主要污染物(wu)項目(mu)”。其(qi)余(yu)條(tiao)(tiao)款(kuan)依此修改(gai)(gai)。
第二款修改(gai)為(wei)“排水(shui)戶(hu)名稱、法定(ding)代表人等其他(ta)事項(xiang)變更(geng)的,排水(shui)戶(hu)應當在變更(geng)之日起30日內(nei)向城鎮排水(shui)主管部門申請(qing)辦理變更(geng)。”
十、將第十三條(tiao)改(gai)為(wei)第十四條(tiao),修改(gai)為(wei)“排水(shui)戶不得有下列(lie)危(wei)及城鎮排水(shui)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xiang)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二)向城鎮排水設(she)施排放有害氣(qi)體和烹飪油(you)煙;
“(三)堵塞(sai)城(cheng)鎮排(pai)水(shui)設(she)施(shi)或者向城(cheng)鎮排(pai)水(shui)設(she)施(shi)內排(pai)放、傾倒垃圾、渣土、施(shi)工(gong)泥漿(jiang)、油(you)脂、污泥等易堵塞(sai)物(wu);
“(四(si))擅自(zi)拆卸、移(yi)動、穿鑿和接入城(cheng)鎮排水設施;
“(五)擅(shan)自向城鎮排(pai)水設(she)施加壓排(pai)放污水;
“(六(liu))其(qi)他危(wei)及城鎮(zhen)排水與污水處(chu)理設(she)施安全的活(huo)動。”
十(shi)(shi)一(yi)、將第(di)十(shi)(shi)四條改(gai)為(wei)(wei)第(di)十(shi)(shi)五條,第(di)三十(shi)(shi)條改(gai)為(wei)(wei)第(di)三十(shi)(shi)一(yi)條,其(qi)中(zhong)的(de)“停(ting)(ting)止”修改(gai)為(wei)(wei)“暫(zan)停(ting)(ting)”。
十(shi)二、將第(di)十(shi)六條(tiao)改(gai)為(wei)第(di)十(shi)七條(tiao),修(xiu)改(gai)為(wei)“重點排(pai)水(shui)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li)制度,對(dui)污水(shui)預處理(li)設施、內部(bu)排(pai)水(shui)管網(wang)、與市政管網(wang)的連接管、專(zhuan)用檢測井運(yun)行維(wei)護情況、發(fa)生異常的原因(yin)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lu),記錄(lu)保(bao)存(cun)期限不(bu)少(shao)于5年。
“鼓勵(li)排水戶推進傳(chuan)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chuan)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十(shi)三、將第十(shi)七條(tiao)、第十(shi)八條(tiao)改為(wei)第十(shi)八條(tiao),修改為(wei)“城鎮排(pai)(pai)水主管部門應(ying)當結合排(pai)(pai)水戶分級(ji)分類情況,通(tong)過‘雙隨機、一公(gong)開(kai)’方式,對排(pai)(pai)水戶排(pai)(pai)放污水的情況實(shi)(shi)施監督(du)檢(jian)查(cha)。實(shi)(shi)施監督(du)檢(jian)查(cha)時(shi),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yao)求被(bei)監(jian)督檢查的排(pai)水戶出示排(pai)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wen)件和材料;
“(四)要(yao)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guan)問題作出說明;
“(五(wu))依法(fa)采(cai)取禁(jin)止排水(shui)戶向城鎮排水(shui)設(she)施排放污(wu)水(shui)等(deng)措施,糾(jiu)正違反有關法(fa)律、法(fa)規和本辦法(fa)規定的行為。
“被監(jian)督(du)檢查的單位和個人(ren)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zu)撓依(yi)法進行的監(jian)督(du)檢查活動。
“城鎮排(pai)水主管部門(men)可以通過政(zheng)府購(gou)買服務(wu)等方式,組織(zhi)或者(zhe)委托排(pai)水監(jian)測(ce)機構等技術服務(wu)單(dan)位為排(pai)水許可監(jian)督(du)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wu)。受(shou)委托的具有(you)計量認證資質的排(pai)水監(jian)測(ce)機構應(ying)當對排(pai)水戶(hu)排(pai)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jin)行監(jian)測(ce),建立排(pai)水監(jian)測(ce)檔(dang)案。”
十(shi)四、增加一條(tiao),作為(wei)第二十(shi)條(tiao):“城鎮排(pai)水(shui)主(zhu)管部門應當將排(pai)水(shui)戶(hu)(hu)的基本信息、排(pai)水(shui)許(xu)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pai)水(shui)信息系統。涉及排(pai)水(shui)戶(hu)(hu)的排(pai)水(shui)許(xu)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yong)記錄(lu)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城鎮排水(shui)主管(guan)部門(men)可以(yi)根據排水(shui)戶(hu)的信用情況(kuang),依法采取守信激勵(li)、失(shi)信懲戒措施。”
十五、將(jiang)第(di)二十八條改為第(di)二十九條,其中的“3萬元(yuan)”修改為“1萬元(yuan)”。
十(shi)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shi)三條:“重(zhong)點(dian)排水(shui)戶(hu)未按照(zhao)本辦法規定建(jian)立(li)檔(dang)(dang)案管理制度,或者(zhe)檔(dang)(dang)案記錄保(bao)存期限少于5年(nian)的,由城鎮(zhen)排水(shui)主管部門責令(ling)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將第(di)三(san)十三(san)條(tiao)(tiao)改(gai)為(wei)(wei)第(di)三(san)十五條(tiao)(tiao),修改(gai)為(wei)(wei)“排水(shui)許可(ke)證(zheng)由國務(wu)院住房和(he)(he)城(cheng)鄉建(jian)設主(zhu)管(guan)部門(men)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區人民(min)政府住房和(he)(he)城(cheng)鄉建(jian)設主(zhu)管(guan)部門(men)以及(ji)直轄(xia)市人民(min)政府城(cheng)鎮排水(shui)主(zhu)管(guan)部門(men)組織印(yin)制。鼓勵(li)城(cheng)鎮排水(shui)主(zhu)管(guan)部門(men)實(shi)行電子許可(ke)證(zheng),電子許可(ke)證(zheng)與紙質許可(ke)證(zheng)具有同等效力。
“排(pai)水許可申(shen)請表、排(pai)水戶書(shu)面承諾書(shu)由(you)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bu)門(men)制定推薦格式,城鎮排(pai)水主管(guan)部(bu)門(men)可以參考(kao)制定。”
此外(wai),對相關條文序(xu)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zi)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城鎮污水排(pai)入排(pai)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2015年1月22日住(zhu)房和城鄉(xiang)建設(she)(she)部令第(di)21號發(fa)布(bu),根據2022年12月1日住(zhu)房和城鄉(xiang)建設(she)(she)部令第(di)56號修(xiu)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qu)人民政府(fu)住房和城鄉建(jian)設主管部門負(fu)責本行政區(qu)域內排水許可(ke)工作的指導(dao)監督(du)。
直轄(xia)市(shi)、市(shi)、縣人民政(zheng)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chu)理(li)主管部(bu)門(以下(xia)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bu)門)負責(ze)本行政(zheng)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ban)發和監督管理(li)。城鎮排水主管部(bu)門可以委托專(zhuan)門機(ji)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he)管理(li)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zai)雨(yu)水(shui)、污水(shui)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shui)排入雨(yu)水(shui)管網。
工程(cheng)建設疏干排(pai)水(shui)應(ying)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shui)體(ti)。
第(di)五(wu)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dui)列入重點排(pai)(pai)(pai)污(wu)(wu)單位(wei)名(ming)錄(lu)的排(pai)(pai)(pai)水(shui)(shui)(shui)戶(hu)和城鎮(zhen)排(pai)(pai)(pai)水(shui)(shui)(shui)主管部門確(que)定的對(dui)城鎮(zhen)排(pai)(pai)(pai)水(shui)(shui)(shui)與(yu)污(wu)(wu)水(shui)(shui)(shui)處理設(she)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pai)(pai)(pai)水(shui)(shui)(shui)戶(hu),應(ying)當作(zuo)為重點排(pai)(pai)(pai)水(shui)(shui)(shui)戶(hu)進(jin)行管理。
第二章 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di)六條(tiao) 排水戶向排水行為發生地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de)建筑或者(zhe)單位內有多(duo)個(ge)排(pai)水(shui)戶(hu)的(de),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zhe)其委托的(de)物業服(fu)務人統一申請領(ling)取排(pai)水(shui)許可證,并由領(ling)證單位對排(pai)水(shui)戶(hu)的(de)排(pai)水(shui)行為負(fu)責。
因施工(gong)作(zuo)業需(xu)要(yao)向城鎮排(pai)(pai)水(shui)設施排(pai)(pai)入污水(shui)的,由建(jian)設單位申請領取排(pai)(pai)水(shui)許可證。
第(di)七條(tiao)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qing)表;
(二)排(pai)(pai)水(shui)(shui)戶(hu)內(nei)部(bu)排(pai)(pai)水(shui)(shui)管網(wang)、專用檢測(ce)井、雨(yu)污水(shui)(shui)排(pai)(pai)放(fang)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san))按照國(guo)家(jia)有關規(gui)定建設污水預處理(li)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pai)水(shui)(shui)隱蔽工(gong)程(cheng)竣工(gong)報告,或者排(pai)水(shui)(shui)戶承(cheng)諾排(pai)水(shui)(shui)隱蔽工(gong)程(cheng)合(he)格且(qie)不存(cun)在雨(yu)(yu)水(shui)(shui)污水(shui)(shui)管網混接(jie)錯接(jie)、雨(yu)(yu)水(shui)(shui)污水(shui)(shui)混排(pai)的(de)書(shu)面承(cheng)諾書(shu);
(五)排(pai)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符(fu)合相關標(biao)準的檢測(ce)報告或者(zhe)排(pai)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符(fu)合相關標(biao)準的書面承諾(nuo)書;
(六)列(lie)入重點排(pai)污單位(wei)名(ming)錄的排(pai)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yao)水污染物排(pai)放自(zi)動監(jian)測設備(bei)有關材料(liao)。
第八條(tiao)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wu)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cheng)鎮排水與污(wu)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fang)污(wu)水的水質(zhi)符合國家或者地方(fang)規定的有(you)關排放(fang)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guan)規定(ding)建設相(xiang)應的(de)預處(chu)理設施;
(四)按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在排(pai)放口(kou)設置便于(yu)采樣和水量計(ji)量的專用(yong)檢測井和計(ji)量設備;列入重點排(pai)污(wu)單位名(ming)錄的排(pai)水戶已安裝主(zhu)要(yao)水污(wu)染物排(pai)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的其(qi)他條件。
第十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yin)施(shi)工(gong)作(zuo)業需要(yao)向城鎮排(pai)水設施(shi)排(pai)水的,排(pai)水許可(ke)證的有效期(qi),由城鎮排(pai)水主管部門根據排(pai)水狀況確定,但(dan)不得超(chao)過(guo)施(shi)工(gong)期(qi)限。
第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pai)(pai)水(shui)(shui)戶在排(pai)(pai)水(shui)(shui)許可(ke)證有(you)效(xiao)期(qi)內(nei),嚴格按(an)照(zhao)許可(ke)內(nei)容(rong)排(pai)(pai)放污水(shui)(shui),且未(wei)發(fa)生(sheng)違反(fan)本辦法規(gui)定行(xing)為的,有(you)效(xiao)期(qi)屆滿30日前,排(pai)(pai)水(shui)(shui)戶可(ke)提出延期(qi)申(shen)請,經原許可(ke)機關(guan)同意,不再進行(xing)審查,排(pai)(pai)水(shui)(shui)許可(ke)證有(you)效(xiao)期(qi)延期(qi)5年。
第十二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shui)戶名稱、法定代(dai)表(biao)人(ren)等其他事項變(bian)更(geng)(geng)的,排水(shui)戶應(ying)當在變(bian)更(geng)(geng)之日(ri)起30日(ri)內向(xiang)城鎮排水(shui)主(zhu)管部門申請辦(ban)理變(bian)更(geng)(geng)。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tiao)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si)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鎮排(pai)水設施排(pai)放(fang)、傾倒劇毒、易(yi)燃易(yi)爆、腐蝕性廢液(ye)和廢渣;
(二)向城鎮排(pai)水設施(shi)排(pai)放有(you)害氣體和烹飪油煙(yan);
(三)堵(du)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qing)倒垃圾、渣土(tu)、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yi)堵(du)塞物;
(四)擅(shan)自拆卸、移動、穿鑿和(he)接(jie)入城鎮排水設施(shi);
(五)擅自向城鎮(zhen)排水(shui)設施加(jia)壓(ya)排放污(wu)水(shui);
(六(liu))其他危及城(cheng)鎮排(pai)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an)全(quan)的活動。
第十五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暫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tiao)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市政管網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勵排水戶推進傳統(tong)載體檔(dang)(dang)案數字化。電(dian)子檔(dang)(dang)案與傳統(tong)載體檔(dang)(dang)案具有同(tong)等(deng)效力(li)。
第十(shi)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yi))進入(ru)現場(chang)開展檢查、監測(ce);
(二)要求被(bei)監督(du)檢查的排水戶出示(shi)排水許可證;
(三(san))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jian)督檢查的單(dan)位和個人就有關(guan)問題(ti)作出(chu)說明(ming);
(五)依(yi)法(fa)(fa)采取禁止排(pai)(pai)水戶(hu)向城鎮(zhen)排(pai)(pai)水設施排(pai)(pai)放(fang)污(wu)水等(deng)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fa)(fa)律(lv)、法(fa)(fa)規和本辦法(fa)(fa)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yu)以配(pei)合(he),不得妨礙(ai)和阻撓(nao)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城鎮排(pai)(pai)水(shui)主管部門(men)可以(yi)通過政府購(gou)買服(fu)務等方式(shi),組(zu)織或(huo)者委托(tuo)排(pai)(pai)水(shui)監測機構(gou)等技術服(fu)務單(dan)位為排(pai)(pai)水(shui)許可監督檢(jian)查工作提(ti)供技術服(fu)務。受委托(tuo)的(de)具有(you)計量認(ren)證(zheng)資質(zhi)的(de)排(pai)(pai)水(shui)監測機構(gou)應當(dang)對排(pai)(pai)水(shui)戶排(pai)(pai)放污水(shui)的(de)水(shui)質(zhi)、水(shui)量進行監測,建立排(pai)(pai)水(shui)監測檔案。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門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并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戶的基本信息、排水許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統。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城鎮排水(shui)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u)排水(shui)戶的信(xin)(xin)用情(qing)況,依法采取守信(xin)(xin)激勵(li)、失(shi)信(xin)(xin)懲(cheng)戒(jie)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cheng)鎮排(pai)水(shui)主管(guan)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zhi)權、玩忽職(zhi)守作出(chu)準予排(pai)水(shui)許可決定(ding)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yu)排水許(xu)可(ke)決(jue)定的;
(三)違反法定(ding)程(cheng)序作(zuo)出準(zhun)予排(pai)水(shui)許可決定(ding)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shen)請人作出準予排(pai)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xiao)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shui)戶以欺騙、賄賂等(deng)不正(zheng)當手段取得排水(shui)許(xu)可的,應當予(yu)以撤銷。
第二(er)十二(er)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pai)水戶依(yi)法終止的(de);
(二)排水(shui)許可(ke)(ke)依法(fa)被(bei)撤(che)銷、撤(che)回,或者排水(shui)許可(ke)(ke)證被(bei)吊銷的;
(三(san))排(pai)水許可證(zheng)有(you)效期(qi)滿且未延(yan)續(xu)許可的;
(四(si))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dang)注銷(xiao)排水許可的其(qi)他情形。
第(di)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pai)水(shui)主管部門(men)及(ji)其(qi)委托的專門(men)機構(gou)、排(pai)水(shui)監測機構(gou)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jian)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ye)秘(mi)密(mi)負有保(bao)密(mi)義務。
第(di)二十(shi)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城鎮排水主(zhu)管(guan)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jing)費(fei),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zhu)管(guan)部門的預算(suan),由本(ben)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pi)準(zhun)的預算(suan)予以核(he)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er)十五(wu)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yi))對不符合本規定(ding)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shui)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de)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xu)(xu)可證或者(zhe)不在法定期(qi)限(xian)內作出準予許(xu)(xu)可決(jue)定的(de);
(三(san))利(li)用職務(wu)上的(de)便利(li),收受(shou)他人財物或者(zhe)謀取其(qi)他利(li)益的(de);
(四)泄(xie)露被監(jian)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de)技術(shu)或者商(shang)業秘密的(de);
(五)不(bu)依(yi)法履行監督管(guan)理職(zhi)責或者監督不(bu)力(li),造成(cheng)嚴重后果(guo)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tiao)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jiu)條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shi)條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暫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men)報告的,城鎮(zhen)排水主(zhu)管部門(men)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er)條(tiao)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shi)三條 重點排水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檔案記錄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tiao)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san)十五條 排水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印制。鼓勵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行電子許可證,電子許可證與紙質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排水(shui)(shui)許可申請表、排水(shui)(shui)戶書面(mian)承諾書由國務院(yuan)住(zhu)房和(he)城(cheng)鄉建設主管部(bu)(bu)門制(zhi)定推薦格式(shi),城(cheng)鎮排水(shui)(shui)主管部(bu)(bu)門可以參(can)考制(zhi)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