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sheng)煤(mei)炭清潔高效利(li)用促進條例》經由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sheng)第十(shi)三屆人民代表大(da)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shi)八次會議通(tong)過,將(jiang)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ru)下(xia):
山西省煤炭清潔高(gao)效利(li)用促進條例
(2022年12月9日山(shan)西(xi)省第十(shi)三(san)屆(jie)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san)十(shi)八(ba)次(ci)會議通過)
第(di)一(yi)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煤炭清潔高(gao)效利用,保(bao)障實現、碳(tan)中和目(mu)標(biao),全方位推動高(gao)質量發展,根(gen)據(ju)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i),結(jie)合本省(sheng)實際,制(zhi)定本條例。
第(di)二(er)條 本省(sheng)行政區域內促(cu)進(jin)煤炭清潔高效(xiao)利(li)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li)所稱煤(mei)(mei)炭(tan)清潔(jie)高效(xiao)利用,是指在煤(mei)(mei)炭(tan)生(sheng)產、加工、運輸、利用和(he)轉化過程中(zhong),降低(di)能(neng)源消(xiao)耗(hao),控制和(he)減少污染物和(he)溫室氣體排放(fang),提高煤(mei)(mei)炭(tan)利用效(xiao)率的活動。
第三(san)條(tiao) 煤炭清(qing)潔高效利用促(cu)進工作應當遵循政(zheng)府引導、市場驅動、科技支(zhi)撐(cheng)、社會參與的(de)原則。
第四條(tiao) 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應當加(jia)強(qiang)煤(mei)炭(tan)清(qing)潔高(gao)效利用促進工作的領導,將(jiang)煤(mei)炭(tan)清(qing)潔高(gao)效利用納(na)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發展規劃(hua),建立議事協(xie)調機制,研究解決煤(mei)炭(tan)清(qing)潔高(gao)效利用促進工作中(zhong)的重大問(wen)題,相關(guan)工作經費由財政統籌保障。
鄉(鎮(zhen))人民政府、街(jie)道(dao)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煤炭清潔高(gao)效利(li)用(yong)促(cu)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yuan)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diao)、指導煤炭清潔高效利(li)用促(cu)進工作。
縣級以上(shang)人民(min)政府發展改革、科(ke)技、工(gong)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zhu)房和城鄉建(jian)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統計等有關部(bu)門按照(zhao)各自職責(ze),負(fu)責(ze)煤(mei)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相(xiang)關工(gong)作。
第六(liu)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ying)當加強煤炭清(qing)潔(jie)高效利用促進相關知識(shi)的普(pu)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ren)(ren)民政府(fu)對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de)單(dan)位和個(ge)人(ren)(ren),按照國家和省(sheng)有關(guan)規定給予表彰、獎勵(li)。
第二章 規(gui)劃與管理
第八(ba)條 省(sheng)人民政府、設(she)區的市人民政府應(ying)當編制(zhi)煤炭(tan)清潔(jie)高效(xiao)利用規劃(hua),明確工作目(mu)標、重點任務和保障(zhang)措施,與國土空間(jian)規劃(hua)、規劃(hua)等(deng)相銜(xian)接。
縣(市(shi)、區(qu))人民政府應當(dang)根(gen)據煤(mei)炭清潔高效利用規劃,結合(he)本地實(shi)際編制煤(mei)炭清潔高效利用計劃,并(bing)組織實(shi)施。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dang)優化(hua)(hua)產業布局,推動(dong)煤(mei)(mei)炭和煤(mei)(mei)電、煤(mei)(mei)炭和煤(mei)(mei)化(hua)(hua)工(gong)一體化(hua)(hua)發展,支持開展聯合經(jing)營。
第十條(tiao) 縣級(ji)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he)理控制煤(mei)炭消(xiao)費總量,改善(shan)能(neng)源消(xiao)費結構,推(tui)動(dong)能(neng)源優化組合(he),推(tui)行煤(mei)炭燃料(liao)替代(dai)措施,逐步(bu)降低煤(mei)炭在能(neng)源消(xiao)費中的比重。
第十一(yi)條(tiao) 動力(li)煤(mei)(mei)、無煙煤(mei)(mei)、煉焦(jiao)煤(mei)(mei)應當根據煤(mei)(mei)種差異、需求和利用途徑合理高效(xiao)利用。
肥煤(mei)(mei)、焦煤(mei)(mei)、瘦煤(mei)(mei)、無煙煤(mei)(mei)等(deng)特殊(shu)和稀缺煤(mei)(mei)種(zhong)應當優(you)先用于冶(ye)金、化工(gong)、材料(liao)等(deng)行業,限制特殊(shu)和稀缺煤(mei)(mei)種(zhong)作為燃(ran)料(liao)直接利用。
支持企業(ye)和科研院所開展低(di)(di)階煤提質轉換技術(shu)研發,鼓勵企業(ye)應用低(di)(di)階煤提質轉換技術(shu),開展低(di)(di)階煤分(fen)質分(fen)級梯級利用,促(cu)進資源清潔利用和能量梯級利用。
第三(san)章 生(sheng)產(chan)與加工
第十二條 鼓勵和(he)(he)支(zhi)持煤炭生產企業推行綠(lv)色、智能生產方式,根據實(shi)際采用充填開(kai)采、保水開(kai)采、煤與共伴生資源共采等開(kai)采技術(shu)和(he)(he)裝備。
第十三(san)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煤炭洗(xi)(xi)選(xuan)(xuan)企業布局,建立煤炭洗(xi)(xi)選(xuan)(xuan)企業備案(an)管理制度,規(gui)范(fan)煤炭洗(xi)(xi)選(xuan)(xuan)企業發展,逐步淘汰落后產(chan)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能源(yuan)主(zhu)管部門應當加強煤(mei)炭洗選企(qi)業標準(zhun)化(hua)管理。
新建煤礦(kuang)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de)煤炭洗選(xuan)設施(shi),采用先(xian)進煤炭洗選(xuan)技術工藝及裝備,提(ti)高原(yuan)煤入洗率和(he)煤炭質量。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fu)應(ying)當(dang)推進煤炭(tan)運輸(shu)通道及(ji)其配套設(she)施建設(she),優化煤炭(tan)運輸(shu)結(jie)構,提高鐵(tie)路運輸(shu)比例和運輸(shu)效(xiao)率(lv)。
支持煤炭(tan)、電(dian)力(li)、焦化、鋼鐵(tie)等企業(ye)以及大(da)型煤炭(tan)物(wu)流園區(qu)、配(pei)煤中心建設鐵(tie)路(lu)專用線。
第十五條 鼓勵煤(mei)(mei)炭生產和經(jing)營(ying)企業(ye)在礦區、主要(yao)煤(mei)(mei)炭消(xiao)費地建設配煤(mei)(mei)中心(xin),實現煤(mei)(mei)炭精細化(hua)加(jia)工配送(song)。
第四(si)章(zhang) 利用與(yu)轉化
第十(shi)六條 燃(ran)煤發電企業(ye)應當對(dui)現有燃(ran)煤發電機(ji)組(zu)開展節(jie)煤降耗改造(zao)和靈活性(xing)改造(zao),對(dui)具備供(gong)熱條件的純(chun)凝機(ji)組(zu)開展供(gong)熱改造(zao)。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焦化項目應(ying)當采用焦爐(lu)自(zi)動加(jia)熱(re)控制技術,配套干(gan)熄焦裝置。
焦化企業應當(dang)加(jia)強焦爐煤(mei)氣、煤(mei)焦油、粗苯(ben)等(deng)副產(chan)品綜(zong)合利用,延(yan)伸產(chan)業鏈條,提升產(chan)品附加(jia)值。
第十(shi)八(ba)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提高(gao)煤炭作為化(hua)(hua)工原料的綜合利用(yong)效能,優化(hua)(hua)煤化(hua)(hua)工產品結(jie)構。
支持(chi)煤化工企業利用煤炭生產(chan)(chan)高(gao)端炭材(cai)料、煤制油、碳基(ji)合成新材(cai)料和終端產(chan)(chan)品。
第(di)十九條 燃煤發電企業(ye)應(ying)當(dang)對(dui)鍋爐(lu)、汽輪機冷端等(deng)余(yu)熱資源進行綜合(he)利(li)用(yong)。
焦化企(qi)業應(ying)當對焦爐荒煤氣、煙道(dao)氣等余熱資源進行綜合(he)利用。
鋼鐵冶煉企業應(ying)當(dang)對燒結(jie)、球團、高爐、轉爐等(deng)生(sheng)產過(guo)程(cheng)中的余(yu)熱(re)資源進(jin)行(xing)綜(zong)合利用。
鼓勵燃煤發電、焦化、鋼鐵冶煉等企業對其他余熱資源進行綜合利用(yong)。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煤矸石井下充填(tian)(tian)、地面(mian)回(hui)填(tian)(tian)等技術標(biao)準,規(gui)范煤矸石綜(zong)合利(li)用(yong)。
將煤矸石和粉煤灰用(yong)于綠色建(jian)材生產和工程建(jian)設的,縣級(ji)以上(shang)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yi)條 高瓦斯礦(kuang)井、煤與瓦斯突出礦(kuang)井應當(dang)配套建設瓦斯利(li)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 鼓(gu)勵企(qi)業、科研機構、高等院(yuan)校在煤與共伴生(sheng)資源(yuan)共采、煤炭高效燃(ran)燒發(fa)電(dian)、煤炭潔凈高效轉化(hua)等領域(yu)開展技術研究和(he)推廣。
第二(er)十三條 鼓勵燃(ran)煤發電、焦化(hua)、煤化(hua)工(gong)、鋼鐵冶煉(lian)等企業開展二(er)氧化(hua)碳(tan)規模化(hua)捕集、封存、利用(yong)的技術(shu)研發、全(quan)流程示范(fan)和(he)產(chan)業化(hua)應用(yong)。
第二十四條(tiao) 支(zhi)持企(qi)業、科研(yan)機(ji)構、高等院校研(yan)究和(he)開(kai)發煤電與新(xin)能源的耦合利用技(ji)術和(he)裝備。
第五章 扶(fu)持與服務
第二十五(wu)條 省人民政(zheng)府應(ying)當加大資金投入(ru),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yong)(yong)技術、工(gong)藝(yi)、裝備和(he)產品的研究開發、升級改(gai)造、應(ying)用(yong)(yong)示范(fan)和(he)產業化發展。
設(she)(she)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稅收、土地等支持政策,設(she)(she)立專項資金(jin)(jin),通過(guo)資金(jin)(jin)補(bu)助、購買(mai)服務、貸(dai)款貼(tie)息、擔保費(fei)補(bu)貼(tie)等方式(shi),促進煤(mei)炭清潔高效(xiao)利用。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yu)煤炭清潔高(gao)效利(li)用技(ji)術研(yan)發以(yi)及項目(mu)的(de)投(tou)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er)十六條 省人(ren)民政府能(neng)源主管部(bu)門應當建立煤炭(tan)清(qing)潔高效利用公共服(fu)務(wu)(wu)平臺,向社會提(ti)供法(fa)律法(fa)規、政策文件(jian)、標準規范、金融(rong)服(fu)務(wu)(wu)、權益保(bao)障(zhang)等信息咨詢服(fu)務(wu)(wu)。
第二(er)十七條 煤炭生產(chan)、加(jia)工、利(li)用等國(guo)有(you)企業應當(dang)加(jia)大煤炭清潔高(gao)效利(li)用研(yan)發投入。有(you)關主管部門應當(dang)將國(guo)有(you)企業煤炭清潔高(gao)效利(li)用研(yan)發投入納入企業績效評價內(nei)容。
第二十(shi)八(ba)條(tiao) 各級人(ren)民政(zheng)府及能(neng)源主管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ren)員(yuan)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濫用職(zhi)權的,依法(fa)給予處分;構成(cheng)犯罪的,依法(fa)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yue)1日(ri)起(qi)施行(xing)。